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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职业经理人发展研究会章程

深圳市职业经理人发展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深圳市职业经理人发展研究会,英文译名为SHENZHEN ACADEMY OF PROFESSIONAL MANAGERS,缩写为SZPM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深圳市职业经理人研究与教学专家和企业职业经理人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推动我市职业经理人制度研究,人才培育和职业经理人评估机制建设,为实现深圳市人才强市的战略,建设幸福深圳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场所设在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8号妇儿大厦1201-120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搭建职业经理人研究、分享、交流沟通平台,为深圳职业经理人制度建设做出研究贡献。

(二)开展科学研究,研究职业经理人人才发展新问题,出版和发布职业经理人制度调研和服务产业发展报告。

(三)组织研究深圳职业经理人行业专业评估标准,通过研究结果促进职业经理人的职业化、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建设。

(五) 举办职业经理人制度研究、教学和行业实务方面的国内外学术研究交流活动、论坛和研讨活动,促进产学研合作。(六)加强与政府沟通,关注政府政策,探讨深圳市职业经理人发展战略与规划政策,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七)积极拓展与其他地区相关单位的联系,举办座谈会、交流会等交流活动。

(八)积极探索地方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经验,在构建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生态体系中发挥作用。

(九)开展会员咨询服务和会员培训服务。

第三章   

第十五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

第十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兴趣或影响;

(四)从事职业经理人方面研究、教学和管理的个人。

(五)企业家或在企业中担任职业经理人职务的个人。

第十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二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二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深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公开出版的会刊的法定代表人(只能由该会秘书长以上人员担任)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工作会议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会员管理制度、会费管理制度、文书档案管理制度、印章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财产管理制度、人员聘任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理事人数较多时,本会可设立常务理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同时设立设监事长1名),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监事会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监事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有能力并乐意协办、主持或指导研究会的某专项项目或活动;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形成决议,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形成决议,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监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本会会长因特殊情况未能参加本会的会议及活动事宜,可授权委托其他主要负责人(包括轮值会长、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暂时代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所办实体上交的利润;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实行年费制。

  1. 实施个人会员收费形式,会长会费标准为每年10000元,副会长会员会费标准为每年8000元,常务理事会员会费标准为每年6000 元,理事会员会费标准为每年4000 元。
  2. 其他会员分为经理人会员、职业经理人会员和CEO会员,会费标准为:经理人会员2999元/年,职业经理人会员4999元/年,CEO会员7999元/年。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深圳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深圳市民政局的财务审计监督。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深圳市民政局批准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深圳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深圳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深圳市民政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经深圳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4年 1021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深圳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深圳市职业经理人发展研究会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